8月18日,北京市发布《北京市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》,有市民欲了解详细情况,为此解释如下:
关于安居(康居)住房出售的规定
单位或个人办理安居住宅买卖交易手续时,凭市开发办出具的购房任务通知单或市属各委、办、局、总公司、区(县)政府安居办提供的安居住宅分配人名单即可办理。
居民按市场价格购买
公有住房的规定
经房改部门批准,单位以市场价向居民出售公有住房的,可向购房人核发商品房产权证。单位以市场价出售出让土地上的公有住房,居民购房后,土地出让年限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执行。单位按市场价格出售划拨土地上住房的,售房单位须按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,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。
关于购房过程中购房人死亡的规定
购房人在办理售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,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,且继承人愿意继续付款的,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付款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,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。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,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,并按规定发放产权证。